摘要:工作餐涉及的個稅問題有哪些?工作餐需要交個稅嗎?企業設立員工食堂,是否要給員工交個稅?公司員工由于外出辦理公司事務,無法趕回公司就餐,需要繳納個稅嗎 ?

根據財稅字〔1995〕82號文的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內部未設置食堂,給予員工的午餐補貼不屬于上述誤餐補助的范疇,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是,根據福州市閩地稅所便函[2013]16號文的規定,對沒有條件辦職工食堂的單位,為平衡稅負,鼓勵“工作餐”服務社會化,并根據財稅字[1995]82號文精神,對不能在工作單位就餐,確需在外就餐的,單位按規定發給職工的誤餐補貼,每人每月400(含)元以內按實際支出(解讀:應取得發票),暫不并入職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況,若公司內部設立員工食堂,員工可以到食堂免費就餐。食堂為此發生的餐費支出屬于集體福利支出,不需要分攤到每位員工,員工個人自然也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種情況,若公司指定一家餐廳每天為員工配送工作餐,每月末由公司與餐廳統一結算餐費。該餐費支出屬于集體福利,不需要并入員工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四種情況,若公司員工由于外出辦理公司事務,無法趕回公司就餐。
根據財稅字〔1995〕82號文的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因此,公司可以根據當地的物價制定合理的誤餐費標準,員工就實際發生的誤餐頓數,收到單位發放的誤餐補助,無需并入員工的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編輯人:陳 航 陳桂芳 彭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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