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摘自國稅發[1994]89號文
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摘自財稅字[1995]82號文
福建省的規定:
對有辦職工食堂的單位,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84)財稅外字第17號文“從寬從簡”的政策精神及內外籍納稅人稅收公平原則,集體供應工作餐支出,暫不并入職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沒有條件辦職工食堂的單位,為平衡稅負,鼓勵“工作餐”服務社會化,并根據財稅字[1995]82號文件規定精神,對不能在工作單位就餐,確需在外就餐的,單位按規定發給職工的誤餐補貼,每人每月400(含)元以內按實支出(解讀:應取得發票),暫不并入職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摘自閩地稅所便函[2013]16號文
編輯:陳 航 陳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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