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合同,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不包括同業拆借)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貼花,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一條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二條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一款
第六條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七條
第八條 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八條
第九條 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并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九條
第十條 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有關規定,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公平稅負,現就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二、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2015年12月24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請遵照執行。
摘自財稅[2015]144號文
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摘自國稅地字[1988]25號文
經國務院批準,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摘自財稅[2011]105號文
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進一步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現將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摘自財稅[2014]78號文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二條,該政策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一條的規定,該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3號文
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銀行為“三貸”業務申請免征印花稅問題的復函
中國銀行信貸二部:
你行中行貸四(91)129號文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其中,無息、貼息貸款合同是指我國的各專業銀行按照國家金融政策發放的無息貸款及由各專業銀行發放并按有關規定由財政部門或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貼息的貸款項目所簽訂的貸款合同。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是指由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提供資金,具有援助性質的優惠貸款項目所簽訂的政府間的協議。因此,買方信貸及混合貸款中的商業性貸款性質上不同于政府貸款。
二、你行與國內用款單位簽訂的轉貸合同與“三貸”合同(政府貸款、買方信貸、混合貸款)所依據的法律文件不同,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不同,在借貸經濟業務中形成了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是同一簽約行為,而是兩類不同的合同。
因此,你行的混合貸款、買方信貸合同與轉貸合同均應按印花稅的有關規定繳納印花稅。
摘自國稅地函發[1992]16號文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文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貫徹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現就印花稅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及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問題公告如下:
一、略。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附件2)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略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文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現將稅法實施后有關印花稅優惠政策銜接問題公告如下:
一、繼續執行本公告附件1中所列文件及相關條款規定的印花稅優惠政策。
二、本公告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相關條款規定的印花稅優惠政策予以廢止。相關政策廢止后,符合印花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免稅情形的,納稅人可依法享受相關印花稅優惠。
三、本公告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相關條款規定的印花稅優惠政策予以失效。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繼續執行的印花稅優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3號文
編輯:陳 航 陳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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