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第三十四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解讀:
本條所稱銷售額為不含稅銷售額。小規模納稅人一律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采取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第三十五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解讀:
本條具體規定了簡易計稅方法中如何將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
如:某試點納稅人提供餐飲服務共收取103元,在計算時應先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即:不含稅銷售額=103元÷(1+3%)=100元,則增值稅應納稅額=100元×3%=3元。
和原營業稅計稅方法的區別:原營業稅應納稅額=103×5%=5.15元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后仍有余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解讀:
本條是對納稅人發生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行為扣減銷售額的規定。
對小規模納稅人以及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并收取價款后,發生銷售中止、折讓或者退回的,依照本條規定將所退的款項扣減當期銷售額。若已申請代開或已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
例如:某小規模納稅人僅經營某項應稅服務,2015年5月發生一筆銷售額為1000元的業務并就此繳納稅額,6月該業務由于合理原因發生退款。(銷售額皆為不含稅銷售額且不考慮小微企業政策因素)
第一種情況:6月該應稅服務銷售額為5000元:
在6月的銷售額中扣除退款的1000元,6月最終的計稅銷售額為5000-1000=4000元,6月交納的增值稅為4000×3%=120元。
第二種情況:6月該應稅服務銷售額為600元,7月該應稅服務銷售額為5000元:
6月的銷售額中扣除退款中的600元,6月最終的計稅銷售額為600-600=0元,6月應納增值稅額為0×3%=0元;6月銷售額不足扣減而多繳的稅款為400×3%=12元,可以從以后納稅期扣減應納稅額。7月企業實際繳納的稅額為5000×3%-12=138元。
摘自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
(七)建筑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摘自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
為進一步明確營改增試點運行中反映的有關征管問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四、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
國家稅務總局對公告2017年第11號文的解讀
現將營改增試點期間建筑服務等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行。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17〕58號文
八、關于取消建筑服務簡易計稅項目備案
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
(一)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文
國家稅務總局對公告2019年第31號文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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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陳 航 陳晴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