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動產買賣合同(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按價款的萬分之三貼花,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一條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二條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一款
第六條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七條
第八條 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八條
第九條 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并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九條
第十條 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條
第十二條 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一)~(六)略
(七)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八)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二條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文
一、對注冊登記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蘇州片區、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企業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離岸轉手買賣,是指居民企業從非居民企業購買貨物,隨后向另一非居民企業轉售該貨物,且該貨物始終未實際進出我國關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摘自財稅〔2025〕10號文
編輯:陳航 林芳 張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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