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相關政策規定解讀
判斷納稅人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是否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時,居住時間的確定,應按有關入出境證明,依據各稅收協定具體規定予以計算。凡稅收協定規定的停留期間以歷年或納稅年度計算的,應自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間計算居住時間;凡稅收協定規定的停留期間以任何12個月或365天計算的,應自締約國對...

判斷納稅人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是否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時,居住時間的確定,應按有關入出境證明,依據各稅收協定具體規定予以計算。凡稅收協定規定的停留期間以歷年或納稅年度計算的,應自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間計算居住時間;凡稅收協定規定的停留期間以任何12個月或365天計算的,應自締約國對方居民個人來華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個月或365天內計算其居住時間(詳見附件)。
二、關于通知第二條關于“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應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的規定,其中“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凡涉及稅收協定的,是指上述機構已構成常設機構,且在據實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或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或采取按經費支出額核定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時,該機構已負擔的有關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
摘自國稅發[1995]155號文
編輯:陳 航 陳桂芳
以上就是關于"涉外協定非獨立個人勞務"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關于實用好用的財稅知識,敬請關注會易網
注冊就送無門檻現金券
入駐會易網名家,你發文章,我送錢
分享知識,坐等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