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化事業建設費廣告業繳納義務人的應納稅額的規定?文化事業建設費娛樂業繳納義務人的應納稅額的規定?

一、廣告業
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同時廢止。
摘自財稅[2016]25號文
二、娛樂業
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娛樂服務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娛樂服務應繳費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3%
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同時廢止。
摘自財稅[2016]60號文
編輯:陳 航 陳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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