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解讀:對企業從事的行業有限制,限制和禁止行業見《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7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關于非居民企業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現明確如下: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摘自國稅函[2008]650號文
解讀:從上述對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標準來看,享受減免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居民企業)必須同時滿足如下五個條件:一是企業所屬行業判定,即不能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的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的行業應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7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為準;二是企業盈利水平判定,也就是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必須在認定標準以下,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三是企業從業人數判定,即所屬納稅年度內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不能超過限定標準;四是企業資產總額判定,這里的資產總額是指企業所擁有的所有資產,即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類的所有項目的總和,這個總和不能超過既定標準。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文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
三、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五、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六、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相關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發布之日前已辦理注銷的,不再追溯享受。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中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應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文
一、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以下簡稱小型微利企業),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依據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二、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應準確填報基礎信息,包括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等,信息系統將為小型微利企業智能預填優惠項目、自動計算減免稅額。
四、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相關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累計情況,計算減免稅額。當年度此前期間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六、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在匯算清繳時發現不符合相關政策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七、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 7月、 10月預繳申報時,若按相關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 (2022年第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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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季度預繳時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是否需備案?
摘要3:視同獨立納稅人分支機構是否可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降低稅率及減半計征優惠?
摘要4: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注意事項。
摘要5:企業因未享受稅收優惠導致多交稅,如何處理?
摘要6:分支機構能否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編輯:陳 航 陳桂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