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摘自財稅[2016]25號文
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摘自財稅[2016]60號文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免征小微企業有關政府性基金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
摘自財稅[2014]122號文
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現將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應當將本地區制定的減征政策文件抄送財政部、中共中央宣傳部。
各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資金,根據宣傳思想文化事業需要積極予以支持,確保相關工作順利開展。中央財政加大對財力薄弱地方的轉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做好相關工作。各級財政用于宣傳思想文化事業方面的經費繼續按照現有資金管理方式使用。
摘自財稅[2019]46號文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解讀:根據財稅[2019]46號文,自2021年1月1日起,文化事業建設費又調整為減半征收)
四、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免征的稅費,可抵減納稅人和繳費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稅費或予以退還。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文[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7號文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幫助企業紓困發展,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稅費,可抵減納稅人或繳費人以后應繳納的稅費或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文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應當將本地區制定的減征政策文件抄送財政部、中央宣傳部。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圍繞推進文化強國建設統籌安排資金,根據宣傳思想文化事業需要予以支持,確保相關工作和重大項目順利進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可抵減繳費人以后應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或予以退還。
摘自財稅〔2025〕7號文
編輯:陳 航 林芳
以上就是關于"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關于實用好用的財稅知識,敬請關注會易網
注冊就送無門檻現金券
入駐會易網名家,你發文章,我送錢
分享知識,坐等收益
